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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3月9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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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师校字〔2016〕42号
 

 新疆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
实 施 办 法(试行)
(经2016年5月10日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提高学校人才队伍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内涵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柔性引进、非事业编制引进和事业编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科学规划,按需引进。以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为宗旨,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统筹人才引进的方向和布局,构筑优势学科平台,打造一流人才队伍。
    第四条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引进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学科建设等急需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竞争择优,确保质量。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引进,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发展潜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考察,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第六条 方式灵活,合约管理。对急需的特殊优秀人才,可以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提高引进效率;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协议,实施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柔性引进
    (一)柔性引进指以工作合同、聘期管理的方式将人事关系无法转入到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聘任到学校,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或其他建设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特聘计划引进。
    (二) 学校以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自治区“天山学者”计划、学校“昆仑学者”计划等相应量级为参照,采用特聘方式,引进学科建设急需、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高深造诣和突出成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 学校以完成一定时期的教学、科研或其他建设性任务为主要工作目标,通过与受聘人员签订《工作合同书》等特聘方式,聘任社会各领域富有造诣的高层次人才参与学校各项建设性工作。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引进
(一)学校通过与受聘人员签订非事业编制用人协议或委托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社会各领域富有造诣的高层次人才参与学校建设性工作。
(二) 非事业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聘用,根据实际用人需求和受聘人员个人条件,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单独约定。
第九条  事业编制引进
    (一)学科带头人
    学术造诣深厚,近五年学术成果丰富,已取得国际国内同行公认的标志性成果,学科领导能力强,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并能引领学科的发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者,可放宽至60周岁。
   (二)学术带头人
对本学科前沿领域有独到见解,近五年科研成果丰富,具有同行公认的重要学术成果,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具有较大的学术发展能力,对学科方向的发展能起到引领作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者,可放宽至50周岁。
    (三)博士
研究方向为学校教学和学科建设急需的学科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突出的业绩,具有较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者,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四章 引进条件及待遇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二)拥有海外高水平大学学历背景或海外高校(科研机构)2年以上工作背景的人才予以优先考虑;
    (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满足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及待遇
    (一)柔性引进各类特聘计划相应量级的高层次人才,聘任条件及待遇参照当年发布的《新疆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及待遇标准》执行(见附件),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二)非事业编制引进学校发展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聘用条件及待遇根据特定岗位需求并结合个人情况,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三)事业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及待遇参照当年发布的《新疆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及待遇标准》执行(见附件),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人才引进基本条件之上,确定每年的人才引进范围和相关要求。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属于各类特聘计划的,按其规定程序执行;对参照各类特聘计划相应量级引进的,按照学院推荐—人事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学术型人才按照学院(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核—校学术考核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程序进行;其他建设性人才按照学院(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事业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学院(用人单位)根据本专业学科实际情况,上报年度进人需求,经学校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年度招聘计划,学校考核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及面试,最终确定引进人员,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事业编制人员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引进人才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对柔性引进和非事业编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采取协议管理和目标考核,薪酬待遇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七条 事业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考核按照学校教职工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服务期从享受待遇之日算起。对于柔性引进与非事业编制引进,有协议约定服务期的,从其约定。对于事业编制引进,服务期按照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离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应当服从学校、学院和研究院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服务、履行聘任(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如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引进时学校提供的一切待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追回有关资助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拟引进的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外国绿卡的优秀人才,具体用人方式、其工作及生活待遇由学校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18日
 
 
 
 
 
 
 
 
  抄送:人事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汉文十二份
附件:
新疆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及待遇标准
 
    一、引进对象及条件
    (一)柔性引进
    1.特聘教授A类(院士量级):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国内外学者。
    2.特聘教授B类(长江学者量级):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社科基金委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国内外知名学者。
    3.特聘教授C类(“天山学者”量级):
    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天山学者”特聘教授,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国内外知名学者。
4.特聘教授D类(“昆仑学者”量级):
“昆仑学者”特聘教授,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国内外知名学者。
(二)事业编制引进
    1.学科带头人:
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或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国内外知名学者。
2.学术带头人:
国家人社部“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教育部跨世纪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国内外知名学者。
    3.博士:
    引进的博士毕业生原则上要求:国内博士一般应毕业于中科院、社科院、“985”高校、“211”高校或排名前三的专业类院校的优势学科专业,境外博士应毕业于世界知名大学;导师应为同行公认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具有海外学习经历者优先;博士毕业生不包含本校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者。
    A类博士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按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2)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所主办的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SCI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2、二等奖排名第1;
(4)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2、二等奖排名第1;或者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
(5)以第一作者被本学科A&HCI刊物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
(6)艺术、体育类实践能力及业绩突出的博士,经学科专家组审议,认定其综合水平已达到相同或相近水平的。
    B类博士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按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区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在三区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
(2)以第一作者被本学科CSSCI前20%刊物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或前50%刊物收录论文不少于5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SCI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3)以第一作者被本学科A&HCI刊物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
(4)艺术、体育类实践能力及业绩突出的博士,经学科专家组审议,认定其综合水平已达到相同或相近水平的。
C类博士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按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区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三区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2)以第一作者被本学科CSSCI前20%刊物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或前50%刊物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SCI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艺术、体育类实践能力及业绩突出的博士,经学科专家组审议,认定其综合水平已达到相同或相近水平的。
D类博士
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大发展潜力,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能够胜任学科或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为学校教学、科研所需的人才。
上述所列条件是引进的基本条件,各学科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提高标准。对于所列层次之外的确属学科建设或人才梯队建设急需人才或特殊需要的技能人才,学校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二、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一)柔性引进待遇
 
待遇
人才层次
科研启动经费
(万元)
薪酬待遇
(万元/年)
住房待遇
交通费
备注
院士
量级
面议
面议
160平米专家公寓
按实际来校次数报销
工作期间专家公寓免费居住。
长江学者
量级
面议
面议
140平米专家公寓
按实际来校次数报销
天山学者
量级
​     10-20
30-50
120平米专家公寓
按实际来校次数报销
昆仑学者
量级
面议
20-30
120平米专家公寓
按实际来校次数报销
 
备注:其他知名学者、专家,工资待遇执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具体待遇由学校视受聘人员学科专业、科研业绩、工作能力等情况在聘用时确定。
 
(二)事业编制引进待遇
          待遇
人才层次
科研启动经费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安家费
(一次性
发放)
配偶及子女
安置
学科带头人
面议
30-80万元/年
(享受三年)
80万元
妥善解决
学术带头人
面议
20-30万元/年
(享受三年)
50万元
妥善解决
A类博士
7-10万元
12万元/年
     (享受三年)
20万元
协助解决
B类博士
5-7万元
8万元/年
(享受三年)
20万元
协助解决
C类博士
5-7万元
4万元/年
(享受两年)
15万元
协助解决
D类博士
3-5万元
 
2万元/年
(享受两年)
12万元
协助解决
 
备注:人才层次、类别及待遇根据学科和人才具体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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