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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双百计划”外籍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暂行)
2016年11月28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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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双百计划”外籍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东北大学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推进国际化进程,根据学校“双百计划”,即:开设100门全英文课程,聘请100名全英文专业授课外籍教师,最大限度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主要指服务于学校“双百计划”的各专业领域教师。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依法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人员层次、聘任条件及规模
第三条  聘任外籍教师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及讲师。
第四条  聘任条件
1、基本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团队意识、集体观念和奉献精神,能够自觉地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2、年龄要求:博士后出站人员及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其它要求:所有学位须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取得,且能用英文讲授专业课程。
第五条  “十二五”末期,学校外籍教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总量的5%。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教授职责: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或主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了解和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及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副教授职责:作为学科梯队的中坚力量,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讲师职责: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作为学科梯队的骨干力量参与科学研究工作,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等;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聘请程序
第九条  聘用单位每年年末根据学校要求和本部门需要,制定下一年度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根据聘用单位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及学校整体发展需求制定外籍教师聘用的总体计划,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条  聘用单位统一接收审核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学术评议,提出评价意见,并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  根据聘用单位评价意见,学校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并结合聘用单位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及学科建设总体需要等情况,对聘用单位所推荐外籍教师进行审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其中:
1、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可直接聘为教授。
2、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可直接聘为副教授。
3、博士后出站人员及博士毕业生,可直接聘为讲师。
4、对于原职务为副教授(或相当职务)需要晋升教授,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及博士毕业生需要晋升教授或副教授的人员,学校将根据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拟聘为教授或副教授职务的外籍教师,由校长签批后聘任;对于拟聘为讲师职务的外籍教师,由主管副校长签批后聘任。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根据学校审批意见,拟定聘任合同(主要包括岗位职责、聘期须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四条  学校与审批通过的拟聘外籍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用单位具体落实工作环境及条件,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须全职在我校工作,薪酬待遇执行协议工资制。
第十六条  受聘至教授岗位的外籍教师薪酬一般为30万~70万/年(人民币,下同),受聘至副教授岗位的外籍教师薪酬一般为20万~40万/年,受聘至讲师岗位的外籍教师薪酬一般为10万~20万/年。具体标准由学校及聘用单位依据其资历、学术水平,并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等方面任务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的工资采取年薪制,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为受聘上岗的外籍教师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作为我校聘用人员,按相关人事政策规定享受除必须由公民享受的待遇之外的我校其他正式教职工应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受聘的外籍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其中: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全面统筹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外籍教师的聘请、办理来华及来校手续、生活管理及其它日常工作。
2、人事处负责外籍教师的聘任与考核,主要包括:外籍教师的岗位聘任、聘期考核、薪酬发放及其它人事管理工作。
3、聘用单位和教学科研基层学术组织负责外籍教师的业务管理,并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人事处对外籍教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聘用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外籍教师工作、生活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于外籍教师来校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体检、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保险、工资账户等手续,向外籍教师介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帮助其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做好外籍教师的保健工作,遇有疾患及时协助其就医,对于患精神病和传染病者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学校。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保护外籍教师人身财产安全,学校将通过提供公寓式租住房屋,对外籍教师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受聘上岗的外籍教师实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内容,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是外籍教师聘任、薪酬待遇等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的外籍教师,可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的聘期一般为1~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与本人协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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