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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2016年11月15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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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校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更广泛地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 根据学校发展及引进人才来校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按照《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经学校人事工作组或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享受本规定人才政策的新入校的下列人员:
(1)两院院士(含人文社科资深学者);
(2)杰出青年人才,包括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含入校后下一年度内受聘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聘任到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岗位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有博士学位);
(4)聘任到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岗位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毕业生。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岗位需求信息发布、面试答辩、职务聘任和年度工作考核等均按照《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各学部(院、系)要认真规划学科领域、方向和岗位,积极引进人才,切实做好队伍建设,努力为教职工营造舒心工作、热心干事业的软硬环境。
第四条 申请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岗位的引进人才可以参加学校每年例行(一般在11—12月份)的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根据实际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适时组织面向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第五条 学部(院、系)要对申请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并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实,提供书面报告。若非本人要求保密,申请人的业绩材料和评聘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的第(1)类人员聘任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第(2)类人员入校后的第一个履职聘期(4年)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第(3)类人员入校后第一个履职聘期内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学院(系)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与校内已受聘的同类人员相同。
第八条 学校为引进人才申领大连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安家费,同时为第(1)、(2)、(3)类人员发放安家补贴和住房补贴;为第(4)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见附表。其中第(4)类人员生活补贴II发放的终止时间到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止并且自入校之日起博士后出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博士毕业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对于不居住学校提供的周转房或单身公寓的引进人才,在入校报到开始工作后,学校发放六个月的租赁住房补贴,对于居住学校提供的周转房或单身公寓的引进人才,发放一个月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附表规定标准的科研启动经费。第(1)、(2)类人员还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附表规定标准、自主支配用于建设相关学科共享的研究平台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费的申请和发放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和管理办法》。2008年3月1日以后进校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毕业生,按新标准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经评审获得批准后首次拨款为规定数额的1/2,入校满2年时,由学校组织项目中期验收,通过验收者,拨付剩余经费,未通过验收者,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别优秀和受聘特殊需求岗位的人员,可以申请额外的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引进人才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第(1)、(2)类人员及第(3)类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配偶需要在大连市就职的,如符合学校公布的岗位招聘条件,经考核可以优先聘用;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学校发放工作安置费,标准为600元/月,发放期限从配偶随引进人才来校报到之月起至其配偶在大连就职报到月为止,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入校时须要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其中第(1)、(2)、(3)类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10年,第(4)类人员为5年,对第(3)、(4)类人员其中均含试用期6个月。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入校后违反协议规定,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2、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优秀人才优惠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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