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规范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提高引进人才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根据学校不同时期学科发展的需要,人才引进对有关学科采取倾斜政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主要面向有较高学术素养、有一定学术声望、取得过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秀人才。
(三)年轻化。考虑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人才引进主要对象为30~50岁的中青年专家学者。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管理体制
(一)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人才引进工作。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人才引进工作的规章制度,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审批。
(二)人事处负责受理各学院人才引进申请,向人事工作委员会提交拟引进人才报告,为引进人才办理报到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三)各学院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学院院长牵头负责,人事工作组成员协助配合。学院负责向人事处提交引进人才的计划,对申请者的学术道德、师德、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负责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和学科梯队落实,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环境。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校长审批,人事处负责具体经费的组织使用落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和住房补贴及安家费等,当年如有节余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为适应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根据备选人的学术成就或学术水平将引进人才分为四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知名大学获终身教授职位的著名学者教授。
(二)第二层次: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或1~3条之一:
1、申报两院院士的有效候选人通过第一轮评审成为初步有效候选人者;
2、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或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5、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
6、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近三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一级)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863”、“973”一二级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973”预研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8、科技成果以排名第一、二身份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或以排名第一身份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9、担任国家一级学会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或“863”、“973”专家组成员。
(三)第三层次:现任教授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近三年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教育部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教育部或省部级资助优秀人才基金项目、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重点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国防预研项目;
2、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排名前3名)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近三年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EI收录5篇以上或被S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
4、作为第一著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的国家级教材(高等学校使用);
5、以排名第一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四)第四层次:学校教学和学科建设急需,具有博士学位,现任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毕业生的硕士生导师;
2、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前三位)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者,或作为负责人负责过20万元以上的科研课题;
3、近三年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EI收录3篇以上或被S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
4、作为第一著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过有一定影响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过国家级教材(高等学校使用)。
第六条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后,由学校、学院组织专家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考察,并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应的待遇。对一些鼓励发展学科的急需人才或从国外直接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在通过学校、学院组织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某些条件,直接认定为更高一层次人才并聘任在相应岗位上。对于一些属于从事工程开发性质的高层次人才,在论文、论著等方面认定较困难时,可从其在相关领域的任职经历与业绩进行评价。
第七条 对于部分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引进人才在获奖、论文发表等方面用上述标准认定较困难时,可由学院、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但在同行评价、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刊物在国内外影响力等方面要严格掌握标准。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聘用程序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相关人事规定,研究讨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规模、岗位设置、招聘要求、使用计划、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等,制订计划并经人事处报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各单位所提交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三)经学校批准后,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四)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附个人基本情况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及其成果进行初步审查。
(五)用人单位召开答辩会,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担任答辩委员,组织应聘者进行公开学术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语言表达、仪表形象等方面进行考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同意推荐票数占到会人数2/3以上者,填写《中北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荐表》,并将答辩结果和所有相关资料报人事处。
(六)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最终人选。
(七)学校及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后管理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引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双方按《聘用合同》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避免人才引进中“重引进、轻管理” 的现象,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人才引进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档案,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跟踪考评,及时总结经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明确规定人才的学科建设任务,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完成不低于同类岗位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考核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于每学年末向所在单位做述职报告,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2年后,应接受中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
(三)每学年末,用人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和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鉴定,对未能较好完成岗位职责的人员应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问题严重者给予工作警告,直至解聘。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制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定期对人才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人才发挥作用的状况以及人才引进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为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额度为:
(一)第一层次人选:200万元。
(二)第二层次人选:30万元。
(三)第三层次人选:10万元。
(四)第四层次人选:3万元。
第十四条 办公、实验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
学校与学院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应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实验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学院要在本单位给予解决,确需学校解决的,学院先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学校,由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住房及安家费
根据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别给予住房补贴:
(一)第一层次人才:住房补贴50万元,分5年按月发放。
(二)第二层次人才:住房补贴20万元,分5年按月发放。
(三)第三层次人才:住房补贴15万元,分5年按月发放。
(四)第四层次人才:住房补贴10万元,分5年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工资与岗位津贴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除国家规定外,岗位津贴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第一层次人才享受每年10万元的院士岗位津贴和每月1000元的工资补贴。
(二)第二层次人才前两年不考核,享受二级教师岗位津贴,第三年之后根据工作业绩考核享受教师岗位津贴。
(三)第三层次人才前两年不考核,享受三级教师岗位津贴,第三年之后根据工作业绩考核享受教师岗位津贴。
(四)第四层次人才前两年不考核,享受四级教师岗位津贴,第三年之后根据工作业绩考核享受教师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调离学校,应退回或部分退回学校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购房补贴、生活设施,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岗位目标管理对引进的人才进行学年考核,如未能完成岗位职责,学校有权停止提供相应的待遇,并要求退回科研启动经费中个人使用部分的费用,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按学术团队引进人才,尤其注意引进能够填补学校学术学科空白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学校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学校对人才引进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人才起重要作用的推荐人,在协助引进成功后,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条例不符的有关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