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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工程"的实施意见
2011年11月24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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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工程"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人〔2003〕57号


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优秀青年人才,造就新一代教学科研骨干,增强他们的竞争实力,提高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上海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教育党委、市教委领导下,全面负责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教育党委组织处,市教委科技处、财务处、高教处、人事处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市教委人事处具体实施,处理日常工作。 
学校根据需要落实相应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工作。

  二、选拔范围和名额
  
  本市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的在职青年教师。
上海高校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为200名,推荐名额由市教育党委、市教委统一下达。

  三、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业务基础: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
  3、业务能力:具有发展潜力,勇于开拓,对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程教学,在专业、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4、管理水平: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5、身体素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四、选拔程序

  1、公布条件:市教育党委、市教委通过上海教育网站公开选拔条件和名额。
  2、学校推荐:院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提出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名单,同时请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后备人选提出书面意见。
学校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推荐表》,本人填写《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科研项目任务书》,由学校审核后,分别报送市教委人事处、科技处。 
  3、专家评议: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专家评议意见。
  4、领导审定: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推荐、专家评议意见对学校推荐的后备人选进行审定。
  5、公示名单:市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名单在上海教育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公布上海高等学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正式名单,并颁发证书。

  五、培养措施
  
  1、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培养期为两年。
  2、市教育党委、市教委设立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科研专项计划,给予每人2-3万元人民币资助(其中自然科学类学科每人3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每人2万),学校需按1:1的配套资金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可加大资助力度。
  3、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自选课题, 报市教委科技处立项备案。
  4、在培养期内学校为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配备指导教师,各级党政组织应对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关心其思想、工作、进修及生活。
  5、在培养期内原则上安排两周以上的党校培训。
  6、每年暑期组织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参加社会考察。

  六、考核
  1、对选拔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指导教师与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拟定培养计划,学校每年对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发展能力和工作实绩等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2、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成长、学校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估。
  3、对在培养期间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列入教育系统优秀年轻后备干部与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加以重点培养。
  4、在培养期内不称职、考核不合格者,由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取消其证书与相应待遇。

  七、时间安排与材料要求

  1、学校于选拔年的11月15日前报送《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科研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学校推荐材料和电子版,以及本人提交的论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上述推荐表、任务书和有关资料在WWW.SHMEC.GOV.CN下载,用A4规格纸打印。

  2、市教育党委、市教委于选拔年的12月15日前书面通知有关学校,并在上海教育网站公布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正式名单。

  八、学校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学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实施意见。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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