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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27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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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16日、1996年11月6日、1998年12月14日、
2000年9月29日、2002年12月19日、2004年10月18日、
2006年11月2日、2008年11月6日、2010年9月25日
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五条  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含6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适用本细则,但第二章第十二条除外。
第七条  院士增选工作分为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学部评审及选举等阶段。
第八条  资深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学部的评审与选举。
第九条  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不正当活动。若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对相关候选人的评审,并暂停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的推荐资格。
     第二章  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  推荐院士候选人包括院士推荐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两种途径,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十一条  院士推荐候选人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二)对65周岁以上的候选人,需要6名或6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4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防止被动推荐。推荐人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独立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院士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附件材料”(以下简称“被推荐人附件材料”)。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包括:附件1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为被推荐人当前有效的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国籍情况说明》);附件3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中列出的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的全文;附件4为主要论著目录;附件5为重要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应为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著作的引用和评价);附件6为获奖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专利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推荐院士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编辑“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以下简称院士工作局)。
(四)院士应在增选年的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第十二条  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候选人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科协等为归口初选部门。其所属单位或一级学会均可按组织系统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归口初选部门报送的院士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归口初选部门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时需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部门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的内容同第二章第二条第3款)。
推荐单位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编辑“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院士工作局。
(三)各归口初选部门应严格按照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认真负责地组织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初选。
归口初选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程序要做出严格的规定。
归口初选部门应组成初选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必须是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研究员、教授级专家组成。初选委员会对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并无记名投票,产生初选结果,在规定的名额内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如实将评审意见以及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推荐意见等填入《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中“归口初选委员会评审情况”栏,并须有初选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印章。
(四)各归口初选部门填写“归口初选部门推荐意见”,并按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分别列出名单,正式行文并连同《院士候选人推荐书》(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省、部级印章)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于增选年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五)凡双重领导的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由主管业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初选;非业务主管部门推荐院士候选人无效。
第十三条  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执行。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候选人的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局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由学部主席团确认后,方为院士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  院士工作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通知归口部门或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有效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有效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并公示。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调出单位公示。由各学部常委会确定3-5个公示单位,各公示单位要将公示方式、时间等情况及时报院士工作局备案,院士工作局在学部网页上公布公示单位名单、公示方式和时间等汇总情况。公示时间为1个月。
第十七条  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推荐院士或归口初选部门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可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院士工作局。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第三章  学部评审和选举
第十八条  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进行。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要注意院士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对于长期不在国内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在坚持院士标准的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其对国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
第十九条  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分别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出院士。
第二十条  各学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应参加增选工作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和选举有效。
第二十一条  通信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一) 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不少于15人),同时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相应的学科进行分组,并确定初步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学部增选名额的2.5倍)以及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二)评审组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6月5日前将本学部有效候选人的《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有关内容、评审组选票等分别寄送本学部相应评审组院士。院士对本评审组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7月5日前将评审组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7月15日前,本学部主任会议确认打分结果。
各学部常委会根据院士要求,如认为确有必要交流有关情况,可由各评审组组织召开非正式会议。院士自愿参加会议。会议于6月30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三)学部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7月21日前将评审组打分结果和初步候选人选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对本学部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8月5日前将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四)各学部常委会于8月15日前确认本学部评审打分结果,按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得分多少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与规定名额的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均为初步候选人。
(五)各学部常委会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审小组。主审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可有1位推荐院士或与被推荐人同一单位的院士。主审小组对初步候选人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初步候选人的学风、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等提出审查意见,供本学部会议评审时参考。如有必要,主审小组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六)院士工作局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院士,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会议评审,产生正式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组织召开本学部评审会议,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
(二)主审小组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和主审小组意见。
(三)在院士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多少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各学部应增选名额的1.2倍。
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三条 选举院士
(一) 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本学部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二) 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照本学部的增选名额,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入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成票数相同而超过应增选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以增选名额为限,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四条 各学部常委会审查确认本学部的选举结果,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呈报国务院备案。
新当选院士需签署承诺书,履行院士的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
中国科学院将院士增选结果书面告知当选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二)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三)评审会议期间,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四)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五)各学部选举院士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和院士使用的选票,由院士工作局统一印制,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有效。选票栏目为:圈选栏、编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其中编号依次按照学部、学科组、候选人姓氏和名字的拼音音序排列。
(六)投票选举前,各学部推选监票院士2-4人,负责监督本学部的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报各学部常委会认定。
(七) 会议评审暨会议选举院士一般于增选年11月的第一周各学部同时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院士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推荐材料的审查办法
(一)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推荐书、附件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被推荐人的国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推荐学部的确定
(一)院士候选人推荐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人和归口初选部门的意见。
(二)不同渠道推荐同一院士候选人,在推荐的学部不一致时,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且均推荐到同一学部,以院士推荐的学部为准,否则,以其归口初选部门推荐的学部为准。
(三)仅有院士推荐或仅有部门推荐,若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则以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所属学部;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人或推荐部门商定。
(四)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学部,则由相关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五)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作出调整后,由院士工作局分别通知其推荐人或归口初选部门,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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