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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21条”:民办学校师生享受公办待遇
2013年10月1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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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21条”促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学校师生享受公办待遇

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支持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9月2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近日出台,分别从法人登记、税费政策、收费管理、用地优惠、教师待遇、自主办学等21个方面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快速发展。

  据介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新疆民办教育主要集中在幼儿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个层次。民办学校数量少、规模小,办学层次低,基础条件薄弱,整体水平不高,与公办学校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如民办学校教师在身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落实法律规定的“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等。

  一所民办学校负责人细读“21条”后对记者说:“过去对民办教育,讲‘规范’、‘管理’多,讲‘严禁’、‘不准’多,而讲‘鼓励’、‘扶持’少。‘21条’不仅对民办教育作了明确和清晰的定位,还给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可以说是民办教育的春天来了。”

  据初步统计,新疆共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近2000所,其中民办幼儿教育机构近900所、民办中小学70余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3所、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两所、各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1000余所;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在校生约30万人,非学历教育年培训量近百万人次。

  政策解读

  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意见》鼓励支持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面向社会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教育。

  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通过保证合理用地、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举办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选择机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或捐资助学。

  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

  “既不是企业,又不是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法人身份是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对此,《意见》明确,根据《民法通则》、《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捐资举办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同待遇
  一位民办学校校长曾向记者诉苦: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拿民办学校当“跳板”,一来毕业找工作难,二来借此积累工作经验。当成为骨干力量时,他们就会因为待遇问题而选择跳槽到更好的学校。
  对此,《意见》明确落实了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
  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教育教学成果申报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
  民办高中与公办同批次招生
  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还增大了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可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民办高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进行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的改革试点。
  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学校需求,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还可在自治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招生。
  此外,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就业,申请国家、自治区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口办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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