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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劳资纠纷 降低维权成本
2011年10月6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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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劳动合同真空期的尴尬 
    兔年春节前,朱小姐所在的S公司被其他公司合并吸收,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而成立后的新公司实际无法安排原S公司的员工。朱小姐的劳动合同不得不提前解除。朱小姐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并无异议,但提出该合同自2010年7月19日到期后一直未续订,时限已有半年。
    朱小姐认为,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其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作为赔偿。公司却认为,早就敦促朱小姐尽快完成续签,只是由于朱小姐工作繁忙,经常出差导至一再推迟,朱小姐应承担疏于注意的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于是来到四达上海调解援助中心。
    中心人员了解到,虽然公司认为已尽敦促及提醒义务,但只是在7月间口头询问过一次,而后朱小姐出差公干,期间虽回上海,但公司再未问及此事。
    对于“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处理”,中心人员向双方进行解释。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用人单位已尽诚信义务,经书面通知后,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非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免责。现“公司仅在7月间口头询问过一次朱小姐续签事宜”,显然没有完全尽到义务。
    在中心人员耐心解释后,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在人事管理上确实存在疏忽。且朱小姐即将失业,对其心理和今后职业发展均会造成一定影响。于是,公司同意按法律规定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支付给朱小姐。
    案例二:严重违纪谁说了算
    A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近日,因其与某员工间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与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产生分歧,特来四达上海调解援助中心寻求解决良方。
    原来,A公司许经理某天需用车,发现公司车辆已被司机张先生开回家。事后,A公司人事经理就此事与张先生沟通,判断他在此前多次用车中存在谎报、夸大行车里程的行为,显见存在公车私用的行为。由此,A公司以张先生严重违纪为由,准备将其退回B公司,并要求B公司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而B公司发现,A公司并无针对张先生“公车私用行为”的书面规章制度,且缺少证明张先生公车私用的证据。
    了解相关情况后,中心人员向A公司解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成立,一般须具备多个要点条件。此事中,A公司之前从未对张先生的行为提出异议,有放任之嫌。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公司处于用人单位地位,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哪怕有一点不成立,对于B公司而言风险巨大。出于对自己权益和员工权益的保护,自然不会轻易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最终,在中心的协调下,A公司、B公司与张先生三方坐在一起,经几次协商,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过错损失应由谁“买单”
    张小姐和黄小姐同为某时装品牌公司专柜营销人员。某日当班期间,两件服饰商品丢失,按售价,共计七千余元。
    公司要求两人按售价赔偿,两人认为商品失窃虽系当时怠于注意义务所致,但对赔偿金额表示异议,提出应按商品成本价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张、黄两人无心工作,主动提出辞职。
    但公司坚持要求两人赔偿,不但克扣两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折抵,对于不足部分还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两人支付。无奈之下,张、黄向四达上海调解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按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时装公司扣除她们全额当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中心多轮协调,最终张黄两人同意放弃工资中的销售佣金部分作为赔偿。同时,公司也承诺立即补发两人末月工资。此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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