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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书可以视为保密协议吗?
安全责任书可以视为保密协议吗?
 

网友carolhe的困惑:

    公司要签关键岗位安全责任书,里面有写道:不得将公司信息资料外泄;辞职需提前3个月通知,由公司安排调离岗位,待3个月脱离期过后方可离开单位。我的问题是:

    1:里面写的“脱离期”是否等同于“脱密期”?这份安全责任书能否视为保密协议?

    2:协议里没有写明有保密补偿金,是否可视为协议无效?即如果我要辞职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现在是不得不签,觉得很为难。谢谢解答。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辞职需要提前3个月通知,这是典型的脱密期规定。虽然说公司把这份协议命名为《关键岗位安全责任书》,但是这一条款确实是脱密期条款。《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不过脱密期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要支付补偿金,因为虽然提前通知月份更多,但是这些月份仍然是支付劳动报酬的,所以不存在需要补偿的前提。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限制是强制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这也是由于其限制员工未来择业权所带来的补偿前提。《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竞业限制这样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很多地方法规对于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也有规定,但宗旨与国家劳动部的差不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客观地说,你所在公司现在才签这样的协议是比较愚蠢的,一方面已在职人员不同意签,理论上单位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另一方面会让在职员工产生危机感。但对你来说,也同样是两难的,签的话担心将来自己跳槽可能受到限制,不签则担心公司给穿小鞋,对自己将来的升职和加薪有影响。如果你认为自己在公司只是找跳板,不打算久待的,则可以找个借口不签,即使对将来有影响反正也不打乱你的计划;相反,你是希望在公司有所成长的,那不如先签,以后一旦需要跳槽,不就是提前三个月嘛,想办法找到一家能容忍你三个月的新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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